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需要哪些手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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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解读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细则以及各地方政府、卫建委对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的要求,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注:互联网医院牌照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不同情形的互联网医院所需提交的材料也不一样。

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所需材料

第一种类型:独立互联网医院

独立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阶段需准备的材料

1-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单位及设置人基本信息,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1-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1-3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独立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阶段需准备的材料

1-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5拟设立的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1-6拟设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药师执业资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点执业);

1-7与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1-8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1-9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第二种类型: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设置申请阶段需准备的材料

2-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应注明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主要是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等);

2-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4实体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所需材料。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执业登记阶段需准备的材料

已设置批准的三级医疗拟执业登记,并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执业登记阶段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注明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6与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2-7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8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情况,至少包含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药师执业资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执业机构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2-9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2-10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2-11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材料。

第三种类型: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新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方式及诊疗科目的,并提交以下材料:

3-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包含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3-2与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证明文件;

3-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3-4互联网医院所配备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情况(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护士执业证书号、药师执业资质证明或职称证书,是否为多执业机构备案或跨省多执业地点执业注册);

3-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信息安全和防止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

3-6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至少包含开展互联网医院要求的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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