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费用/资料/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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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兰州市、嘉峪关、金昌、天水、武威、张掖、平凉、酒泉、庆阳、定西、陇南市;临夏、甘南自治州等甘肃省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或者依托第三方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流程、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关于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的政策文件。

甘肃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甘肃省互联网医牌照审批行受理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 


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

国办发〔2018〕26号、甘政办发〔2018〕148号


甘肃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1、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3、互联网医院申请准入前,必须与省卫生健康委开发建设的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全程实时监管。

   4、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5、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7、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实体医疗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审核申请。

 8、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注明“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9、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10、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11、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甘肃省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与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实时监管,并依据《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核查细则(试行)》对互联联网医院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实地核查。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师在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多点执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责令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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