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费用/资料/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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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石家庄市、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等河北省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或者依托第三方医疗机构建设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流程、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关于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的政策文件。

河北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河北省境内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类型和具体办理流程


1、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2、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3、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不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申请。


4、依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设置申请;依托市、县(市、区)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接管理

  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或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或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说明》和《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要求,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申请对接。对接完成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审核,出具《接口联调对接验收报告》。《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各设置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的或仅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在完成与"河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登记机关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对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新申请执业登记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登记注册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审核合格的,在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加第二名称;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审核合格的,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注明"互联网诊疗"开展的诊疗科目。

  登记机关审批信息与"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登记机关审批信息未能与监管平台对接的,互联网医院设置人应当在执业登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互联网医院审批的相关信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要求填报和完善至监管平台,包括审批部门批准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医师、护士、药师等相关信息。各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及时在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上更新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和人员信息,确保互联网医院进入监管系统机构、人员信息与登记机关审批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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