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等辽宁省下辖地区;其他省市互联网医院资质申办流程和申请条件请参考当地卫建委和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
1、辽宁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流程
第一步:递交申请材料(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中心A区08窗口、或者政务网站网上提交材料)
第二步:处室审核
第三步:窗口办结,快递送达
2、辽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1、拥有运营能力的企业设置申请独立互联网医院
2、现有医疗机构基础上新增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
3、辽宁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所需材料
3-1设置独立互联网医院所需材料
3-1-1、《互联网医院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3-1-2、《互联网医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1-3、《互联网医院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3-1-4、《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书》
3-2在现有医疗机构设立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所需材料
3-2-1《申请书》
3-2-2《合作协议书》
3-2-3《辽宁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3-2-4《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
4、辽宁省设立互联网医院审批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5、辽宁省审批互联网医院主管部门权限划分
市级: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2)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护理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安宁疗护中心;
(3)各级各类专科医院。
区(县、市)级:
(1)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2)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