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费用/资料/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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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上海市下辖区县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的相关流程。

上海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流程

上海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主管部门

1、主管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办理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街道五原路55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1-4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4、时间周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0个工作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卫健康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上海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

  1. 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2. 有合适的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权限划分:

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建设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上海市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或合同》

3、《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

补充说明:

  1. 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 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 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 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设立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二章(第六条至十三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院系统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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