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费用/资料/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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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市等陕西省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或者依托第三方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流程、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关于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的政策文件。

陕西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


陕西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划分

1、互联网医院由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与实体医院审批权限一致的互联网医院的审批。

3、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含辖区的县区级)互联网医院的审批。

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电子化注册信息变更。

一、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行政机关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省卫健委信息中心负责);

(4)公安机关核发的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行政机关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执业登记变更申请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省卫健委信息中心负责);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4.公安机关核发的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行政机关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与医疗机构设置事项同步进行,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县级权限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按照实体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进行,所需提交材料参考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内容)。

(一)设置申请

1、提交材料

除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2.行政机关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时限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置并同意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注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

1.提交材料

除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省卫健委信息中心负责);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公安机关核发的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行政机关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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