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流程指南》仅适用于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天津市下辖区县范围,其他省市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应参考当地政策法规,按照当地卫建委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互联网医院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片牌照。
一、主管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14:00-17:00)
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四、部门权限
市级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设置互联网医院申请。
自贸试验区权限: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滨海新区权限: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市区权限: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院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郊区权限: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院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五、办事部门名称和详细地址
东疆综合保税区社会发展局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联检服务中心B座1楼21号窗口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河东区审批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3号红城小区商业广场(7号楼底商) 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11、12号窗口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空港区域:天津市滨海新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一号厅23号窗口 临港区域: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行政服务大厅2号窗口 海港区域: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八路69号行政服务大厅20号窗口 航空物流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机场货运路第二大街天津航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C座1楼大厅6号窗口
天津市蓟州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蓟州区滨河西街5号,天津市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7号窗口
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赛德广场5号楼裙楼行政审批局二层87号窗口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9号 天津市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21-25号窗口
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金华路与金翠路南200米,天津市宁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项接件窗口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厅20-22号窗口
经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6号MSD-A1二楼1-6号窗口
天津市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天津市河西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及综合受理服务大厅 综合受理窗口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2号窗口^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海西路577号海洋建设大厦辅楼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22号窗口 ^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日新道18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6号窗口
东丽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一经路20号,东丽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21号窗口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D座武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5号综合受理窗口
天津市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一区四号楼西青市民中心二楼223、224窗口
天津市红桥区审批局
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保康中路交口正融科技大厦2层15窗口至18窗口
宝坻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天津市宝坻区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1-12号窗口
中新生态城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天津市北辰区审批局
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北辰区政务服务中心23-25号窗口
天津市滨海新区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宝策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8-20号窗口
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金海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2楼4号窗口
天津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科技金融大厦3层6号窗口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政务服务中心 39.40.44号窗口
四、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4-1、申请和受理
审查标准
设置互联网医院申请书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仅限申请设置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时填写;
2、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3、应主要审查:仅限申请设置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时提供。明确双方主体责任,在医疗服务、技术支持、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等责任分担的责权利。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可行性研究,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内容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08年修订)第15条的15个内容和《关于印发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结果反馈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
2、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办理部门作出了补齐可容缺后补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先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4-2、审查
4-2-1、审查标准: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一致。
4-2-2、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4-2-3、设置互联网医院操作程序必要时涉及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可行性分析;B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双方的主体责任是否明晰。
4-3、决定
办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3-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签发相应证书; /
4-3-2、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立即签发相应证书,容缺后补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补齐;
4-3-3、网上办理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相应证书;
4-3-4、 通过智能终端进行申请办理的,当场出具有关决定;
4-3-5、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