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等浙江省下辖市、区、县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牌照所需条件、办理流程、需提交的资料、费用、时间周期等问题。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
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拟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或与平台协议;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4)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
1.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1.提交材料
(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2.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3.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1、浙江省申请办理互联网医院牌照需满足哪些条件?
1-1,第三方运营机构设立独立互联网医院,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签署《互联网医院共建合作协议》
1-2,现有实体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向辖区主管部门提交新增互联网医院的申请
2、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主管部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办事大厅(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庆春路216号)1号、2号窗口
电话:0571-87709337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1营业执照
3-2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书
3-3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可行性报告
3-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人员执业证书
3-6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租赁合同
3-7医疗废弃物处理需提供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的相应协议
3-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3-9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10科室设置和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3-1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或备案书
3-11医疗机构用房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验收合格结论
3-13如果是依托第三方医疗机构设立独立互联网医院,还需要提交与该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
4、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9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
决定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 |